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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8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辽财企〔2005〕365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2008年省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补助资金
(一)支持重点
1、综合培训服务业务。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国家宏观政策等产业导向培训,企业
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职业经理人评价等基础管理培训,企业改革、人力资源
等管理创新培训,金融政策、信用担保等融资业务培训,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等信息
化培训。
2、创业辅导服务业务。主要是指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孵化)基地组织开展的创业
辅导服务项目。
3、公共服务业务。包括省级技术服务平台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的研发、共享设备、
产品检测等服务业务,中小企业与高校对接服务平台提供的项目咨询、项目推介等服
务业务,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面向企业提供的产品研发、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
务业务,省、市级投诉中心提供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服务业务。
(二)补助标准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事后补助,资助标准以2007年实际发生的合
理性支出为依据给予适当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性支出的50%。已享受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补助和各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不予补助。
(三)相关要求
申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补助资金项目的各服务机构,要在网上统一填写2008年辽
宁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报系统所要求的各项材料。申报综合培训服务业务
补助的服务机构需提供开展培训业务的通知文件及培训人员情况表等资料;申报创业
辅导服务业务补助的需提供开展辅导业务的通知文件、辅导人员情况表、创办小企业
名单、工商执照复印件等资料;申报公共服务业务补助的服务机构需提供开展相应业
务合同(协议)、免费援助或低收费服务证明、服务绩效评价证明等资料。
二、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一)支持重点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
台建设项目,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补助标准
建设项目补助以在建项目为主,新建项目年底前应竣工最迟明年6月底以前建成使
用。以贷款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万元,以自有资金为主的建设
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相关要求
申请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机构或企业,要在网上统一填写2008
年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申报系统所要求的各项材料。申报创业辅导(孵
化)基地项目的要提交建设方案;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重点产业集群公
共服务平台项目的要提交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以及各项服务收入占
营业收入50%以上的证明。
三、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
(一)支持重点
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建设项目,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
精特新”产品或技术的建设项目。对经省中小企业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或技术
建设项目,可优先给予支持。
(二)补助标准
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相关要求
申请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企业,要在网上统一填写2008年辽宁省
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申报系统所要求的各项材料。申报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建设
项目的要提交实现配套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50%以上的合同证明和履行配套合同的银
行收款凭证证明等。
四、其他事项
今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各机构、企业要分别登陆
中国中小企业辽宁网(www.smeln.gov.cn)和辽宁财政企业服务网
(www.lnczqyfww.com.cn)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各机构、企业登陆“中国中小企业
辽宁网”网上申报系统时要先行注册,经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填报;各市机构、企业
登录“辽宁财政企业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时,要输入各市财政局企业处(科)分配
的用户名、密码及系统提示的验证码后,选择“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填报
流程完整准确地填写机构、企业信息,相关附件要一并附到系统上。
各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市各服务机构、中小企
业自主申报并进行项目审核。各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要在分别审核、意见一致的基
础上,共同行文并将相关项目申报材料上报省中小企业厅、财政厅(一式两份)。未
经各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审核同意上报的省里不予受理。省属各服务机构和企业申
报项目直接上网申报并报送省中小企业厅、省财政厅纸质文件。申报2008年项目的截
止时间为8月10日。
附:2008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网上申报联系人员名单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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