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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为了规范 规范为了发展

      本报讯(记者 李铁燕)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将“为群众服务,向群众负责,受群众监督,让群众满意”贯穿执法全过程,在解决劳动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伞,起到了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稳定器作用。

  近几年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累计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7.4万份,清欠社会保险费1257万元,为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1310万元,为劳动者返还抵押金6.8万元,清退童工19人,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768件,结案率达97%,实现了案件查处错案率为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双为零的目标。2007年,支队被评为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单位,同时也被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等四部门授予农民工工资支付大检查先进单位称号。

  在执法过程中,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的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规范和查处,达到纠正问题,维护双方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目的。

  支队要求监察员日常巡查时,不但要查出用人单位的违法问题,还要帮助依法解决问题;不但要维护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还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每年的大量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不搞单纯执法,一罚了之。而是使当事人接受处罚的同时,还能充分认识问题,受到教育,纠正错误。首先在处罚尺度掌握和运用上,使处罚到位恰当。其次对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跟踪监察,直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实现规范企业行为,落实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几年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执法水平不断提升。无论是日常监察还是案件处理,他们牢牢把握依法办案的原则不变。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嫌主观故意等性质严重、影响面广的问题,坚决从严处理,以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法律面前的公正、公平。但执法为了规范,规范为了发展这一宗旨的实现需要原则性加灵活性,实现其统一是执法的最高境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为此在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教育现行原则的基础上,区别三种情况加以对待:一是对初创企业坚持先发展后规范,送法规上门,巡查中及时宣传劳动法规。二是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确系为无主观故意,且危害和社会影响面不大的,只处理不处罚。三是对有违法问题的企业,结合企业经营现状及整改态度,可减轻或从轻处罚。从而最大限度地为企业生存和发展创造了宽松有利的空间,更加促动了企业劳动行为的自觉规范,收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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