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企业版>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 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现就有关免税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免税范围
    (一)“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謇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二、免税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局提供本地区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由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免税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本新闻被点击
上一篇:关于公布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下一篇:2006年营口市乡镇(民营)企业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热点图文
  ·热点资讯.WWW.SMEYK.GOV.CN
招商引资
  推荐
生产胶囊等16个中药产 高效、绿色兽药等GMP工
智能化防盗门用活体指 年产3.6亿只片式钽电容
输水系统、水处理设备 30万吨球墨铸管、10万
政策法规
  热点
管理培训
  推荐
维权投诉
  热点